天津叉车租赁信息
超市员工把本应走运货电梯的叉车开上人行扶梯送货,跟在后面的年近80岁的老太撞上叉车致腰部多处骨折。近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
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超市赔偿9400元。
2009年7月24日,年近80岁的王老太到天津市河北区某超市购物, 本应走货梯的小型叉车走上人行扶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叉车突
然卡在扶梯出口处,在后面跟着的王老太推着购物车撞到叉车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腰部多处骨折。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老
太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总计 1.8万元。被告超市辩称,对于原告医疗费中没有票据的部分不同意赔偿;对于营养费、护
理费有异议,原告没有提供医疗机构出具证明需加强营养和需护理人员2人及需3个月的护理时间;对于交通费有异议,原告没有提供与其就诊
时间相一致的票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天津叉车租赁信息
河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人身遭受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
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损失数额为医疗费以实际发生且有票据的710元为准。对于护理费、营养费等,综合考虑原告伤情和原告年
龄较大的实际情况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载明原告需严格卧床6周的实际情况,酌定8700元为宜。综上,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王老太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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