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叉车租赁
无证驾驶叉车吊钢管砸死一人,日前,叉车司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并负责赔偿70%损失,接收钢管的车主负责赔偿20%损失。
司机胡运河及车主孙兆鹏均在天津市东丽区津塘二线和发车队内经营配货。事发当日,司机胡运河违章使用他人叉车将三根钢管装载到孙兆鹏的车上。此时孙兆鹏站在不远处,被害人薄生亮亦在该车附近。在装载过程中,胡运河叉起的三根钢管滑落,将站在车旁的薄生亮砸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薄生亮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机和车主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759426元。
东丽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胡运河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无证操作专业机械,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此后果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车主孙兆鹏作为车主及配货站负责人,应保证装卸货物的安全,在司机胡运河装货过程中的危险区域内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但被告人孙兆鹏对被告人胡运河无证驾驶的行为未能制止,同时也未能制止被害人薄生亮停留在危险区域内,对此被告人孙兆鹏亦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害人薄生亮作为成年人,应意识到装货时存在的危险,但其自身亦未保证安全继续停留在车身附近,导致自身受到损害,故对于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综上,对于被告人胡运河因装货导致被害人薄生亮死亡的后果,被告人胡运河、孙兆鹏及被害人薄生亮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责任比例分别为70%、20%、10%。
综上,判决被告人胡运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总计人民币339702.5元,由被告人胡运河赔偿70%,即237791.75元;被告人孙兆鹏赔偿67940.5元;余下33970.25元由四原告人负担。被告人胡运河、孙兆鹏对上述义务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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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超市员工把本应走运货电梯的叉车开上人行扶梯送货,跟在后面的年近80岁的老太撞上叉车致腰部多处骨折。近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超市赔偿9400元。
2009年7月24日,年近80岁的王老太到天津市河北区某超市购物, 本应走货梯的小型叉车走上人行扶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叉车突然卡在扶梯出口处,在后面跟着的王老太推着购物车撞到叉车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腰部多处骨折。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老太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总计 1.8万元。被告超市辩称,对于原告医疗费中没有票据的部分不同意赔偿;对于营养费、护理费有异议,原告没有提供医疗机构出具证明需加强营养和需护理人员2人及需3个月的护理时间;对于交通费有异议,原告没有提供与其就诊时间相一致的票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人身遭受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损失数额为医疗费以实际发生且有票据的710元为准。对于护理费、营养费等,综合考虑原告伤情和原告年龄较大的实际情况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载明原告需严格卧床6周的实际情况,酌定8700元为宜。综上,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王老太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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